黑道学生之病魔缠身:夹好我的精去上课别流出来了-法治课|驾驶员求职被客运企业列入“禁录用名单”,或构成就业歧视
广东深圳的客运汽车驾驶员徐卓(化名)在求职屡屡碰壁后,意外发现自己被列入了“禁用驾驶人名单”,这份名单有百余人,且多与社保缴纳、劳动仲裁等有关。他在求职过程中,有企业明确告知“进入黑名单的不行”。
就此事,有法学院教授认为,客运企业根据“禁用驾驶人名单”剥夺徐某应聘机会并拒绝录用的行为,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符合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。当事人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,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涉事客运企业撤销该名录并赔偿相关损失。
澎湃新闻此前报道,徐卓2024年3月因公积金缴纳相关问题与原单位——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汽车分公司协商离职。此后,他应聘多家公司但始终应聘不上。今年1月,他尝试应聘一家运输公司,同样遭到拒绝。他与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,对方给他发了一份名为《客运企业禁止录用驾驶人名单》的电子表格,并称“进入黑名单的不行。”
3月13日下午,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组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,经调查了解,该《客运企业禁止录用驾驶人名单》系企业内部群聊私下建立的在线共享表格。目前该群聊已解散,在线文档已撤销无法查看。关于徐卓相关信息被何人记录上传,尚无法查证。
近日,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田思路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,客运企业根据《客运企业禁止录用驾驶人名单》剥夺徐某应聘机会并拒绝录用的行为,违反了劳动法第三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符合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。
他认为,为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,徐卓可选择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,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涉事客运企业撤销该名录并赔偿相关损失。此外,因该名单涉及人数众多,有共同遭遇和诉求的劳动者可推举代表参加调解、仲裁等,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。
保华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、律师潘丽娜表示,首先,前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,甚至涉及敏感信息,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泄露并最终传播,形成《客运企业禁止录用驾驶人名单》,以限制其再就业的情况,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范畴,甚至还涉嫌侵犯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、平等就业权、隐私权、名誉权等权利。
其次,《客运企业禁止录用驾驶人名单》内的“原因”多与社保缴纳、劳动仲裁等相关,如劳动者主张正当权益,或者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存在争议等情况,这些并非法定的不能从事相关行业的情形,如用人单位据此拒绝录用,则还可能涉及就业歧视。